贵州大学矿业学院

贵州大学矿业学院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赔偿制度

2019-06-03    321


为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、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,特制定本制度。

一、使用仪器设备,应严格遵守有关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,防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。凡属责任事故,造成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的,均应负责赔偿。

二、凡属下列原因导致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均应视为责任事故。

1、不按操作规程操作;

2、不熟悉仪器设备工作原理、性能、操作规程而操作;

3、用仪器设备干私活而损坏、丢失的;

4、未经批准私自拆卸或改装而造成损坏的;

5、指导教师不负责任或学生不听从指导老师而造成损坏的;

6、管理人员不负责任,私自外借而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的;

7、其它原因造成仪器损坏、丢失的。

三、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,经检查确认修理后可以恢复到原状,且能投入正常使用的,责任人应承担该仪器设备的修理费。

四、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严重损坏,经检查确认无法修复,难以投入正常使用的仪器设备,丢失后无望追回或虽已追回但损坏严重,修理后也不能正常使用的,责任人应负责赔偿。赔偿额=仪器设备购置全额-(仪器设备购置全额×8%×仪器设备购置年限)

其中,损坏、丢失的仪器设备已办完报废手续或损坏丢失前已确认为待报废的,其责任人应负责赔偿该仪器设备的报废后的残值。

五、赔偿意见经批准后,有关责任人应在一个月内办完赔偿手续。拖欠不办者,要加重赔偿。学生一次赔偿却有困难者,经批准可以分期执行,但毕业前必须还清。

六、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赔偿工作应做到公正、公平、公开。力戒随意性,杜绝因人而异、因人而赔的现象发生。

七、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的赔偿费一律交学校财务处。